|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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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9144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9144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3元、保全费2562元,共计6275元,由***承担4675元,由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负担4675元,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