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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9144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9144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3元、保全费2562元,共计6275元,由***承担4675元,由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2元,由***负担4675元,四川正鑫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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