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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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华旭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向被告江苏华旭药业有限公司多付货款88750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华旭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款项88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原告缓交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柏奇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1196元,被告江苏华旭药业有限公司负担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