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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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70,000元,并从2016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对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本案债务负连带责任;上诉人***在其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四川博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本金170,000元及以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已经支付的款项在执行中扣减。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7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1,3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