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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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川1322民初3104号 原告:蒋良群,汉族,女,****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波,营山县方圆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成都立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公司地址营山县北塔后街76、7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1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蒋良群与被告***、成都立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永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原告蒋良群本次交通事故的费用共计10000元。 二、被告成都立地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赔偿原告蒋良群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费用5100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2000元)。 上述款项在2018年12月31日前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已一并结算。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汐言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