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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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国融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荣玺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广通达轮胎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恒东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续行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