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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鸿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通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12055号原告:查平,男,1981年8月2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2民初12055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陕西通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U37N076。法定代表人:高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科,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鸿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TY7CX5K。法定代表人:谭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法定代表人:曹运文。原告***与被告陕西通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昊公司)、西安鸿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公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徽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原告通过被告通昊公司、鸿元公司合作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判令终止原告通过被告通昊公司、奇瑞徽银公司合作所签订的车辆抵押担保合同;3、判令通过被告通昊公司返还原告车款40583.37元(首付2.3万元,自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每月每期月供2511.91元,七个月17583.37元),营运损失费2.4万元(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6月8日每月营运费8000元,共3个月),共计64583.37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4日,被告通昊公司隐瞒自己并非能办理网约车营运证的事实,为了达到销售车辆盈利的目的,故意承诺能给原告办理网约车(滴滴)营运证,误导原告购买吉利美日牌HR7182L13N车(价值113428.76元),并收取原告首付款2.3万元,原告分别与其指定的被告鸿元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被告奇瑞徽银公司签订了车辆抵押担保贷款合同。被告通昊公司欺诈、违约,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通昊公司要求终止与被告鸿元公司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及与被告奇瑞徽银公司所签订的车辆抵押担保合同,返还首付款2.3万元,月供2511.91元,赔偿营运损失2.4万元,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经询原告称,其通过被告通昊公司购买案涉车辆;因其购买车辆用于滴滴运营,故将车辆挂靠在被告鸿元公司名下;其购买案涉车辆向被告奇瑞徽银公司办理了贷款。被告奇瑞徽银公司提交有案涉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及车辆挂靠协议各一份,分别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向贷款人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向丙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两份合同均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抵押贷款合同显示贷款人为被告奇瑞徽银公司,挂靠协议丙方显示为被告奇瑞徽银公司。经释名,原告未明确选择本案主张处理的法律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释明,原告未选择要求本案处理的法律关系。且本案多个法律关系所涉纠纷管辖法院不同,原告如不明确本案主张处理的法律关系,亦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付蕾二○二○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赵媛坤书记员杨靓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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