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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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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2922.3元(341152.88元×80%),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已经垫付57633.05元,需支付215289.25元;”

三、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0576.44元(341152.88元×50%),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已经垫付57633.05元,再需支付给***112943.39元;

四、驳回上诉人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081元,由***承担4193元,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承担4888元。

鉴定费6943元,由***承担2072元,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承担48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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