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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20)吉068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2922.3元(341152.88元×80%),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已经垫付57633.05元,需支付215289.25元;” 三、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0576.44元(341152.88元×50%),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已经垫付57633.05元,再需支付给***112943.39元; 四、驳回上诉人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081元,由***承担4193元,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承担4888元。 鉴定费6943元,由***承担2072元,临江市万泰豪亭大酒店承担48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