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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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延寿分公司 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扶养费、交通费、食宿费516005元(1032010元×5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1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210元,原告***、***、***、***、***负担7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