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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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家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位于贵乌北路××家天下××中心××号商铺的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4356.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贵州家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自行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贵州家天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黔灵支行;账号:52×××5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