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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台州市之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被告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本金6123076.14元、利息673723.04元。

案件受理费59364元,减半收取计29682元,由被告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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