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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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兆首荣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辽宁鼎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滦平县兆首荣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鼎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476046.82元;并从2018年4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浮30%为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84元由被告滦平县兆首荣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加付2308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