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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04556.4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8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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