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04556.4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9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8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新时代民爆(阜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