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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424执3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向粒云与被执行人李冬林、秦雪连、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粒云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冬林、秦雪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补充责任人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547.39元,另一补充责任人衡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自行履行下少的30547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9)湘04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粒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85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衡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陈 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阳闻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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