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424执3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向粒云与被执行人李冬林、秦雪连、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粒云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冬林、秦雪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划了补充责任人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547.39元,另一补充责任人衡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自行履行下少的30547元。 本院认为,本院(2019)湘04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粒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85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衡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陈 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阳闻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