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天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2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南小郭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南小郭村村民委员会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