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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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87109.7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1029.94元。 三、被告临西县河西镇常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8039.9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原告***负担280元,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负担2020元,被告***负担415元,被告临西县河西镇常屯村民委员会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直接交纳,或汇至开户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行号:313131000090;账号:88×××45;户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上述期限交纳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