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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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鑫仕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泰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鑫仕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 二、被告河北泰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鑫仕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1233.31元,并从2020年6月13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鑫仕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河北泰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