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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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妈祖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项5015617.2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608115.2元; 三、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交的企业所得税186816.83元及工伤保险费51778.5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 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案件受理费59893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2836.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705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