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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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 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80074.7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尚欠的代偿款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2981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82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好达农牧有限公司负担8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