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8880元、残疾赔偿金62541.3元、误工费85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8122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21.25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652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计1067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负担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