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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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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382.10元;

二、变更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违约金1014.63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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