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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 华润置地(淄博)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置地(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382.10元; 二、变更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分公司违约金1014.63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