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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金马中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5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4000元。扣除先期垫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44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31278.73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7572元,共计58850.73元。

三、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690元。

四、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3000元。(扣除被告***应赔偿的鉴定费2690元,还应返还1031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4元,由原告***负担2094元,被告***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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