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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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唐祖容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440277.93元; 二、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赔偿原告***、***、***、***因唐祖容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97261.97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0元,本院减半收取6780元,由被告***承担4746元,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承担2034元(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由被告***、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7-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