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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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致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十堰市每日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阳市致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每日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3284.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6670.34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驳回原告十堰市每日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丹阳市致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1053.5元,由被告丹阳市致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