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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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13649.08元。 三、原告***于收到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赔偿款之日返还被告***预先赔付的损失22406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7元,由原告***负担2562元,被告***负担3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