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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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预付款488000元及违约金119901.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元、保全费3560元,由被告山东通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