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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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顺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水市顺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货款162315元及违约金43704.41元,合计206019.41元,并承担按拖欠货款162315元以年利率6.375%计算的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货款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6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98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40元,合计4958元,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原告天水市顺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