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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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官渡河煤矿 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 习水县天合煤矿 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习水县天合煤矿、习水县官渡河煤矿、贵州诚搏煤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加贵州共兴煤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