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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9151.54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292.77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5915.03元、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腾达低硫煤厂垫付款4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4元,由被告***负担471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