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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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西华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化兴化工运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太原化兴化工运销股份有限公司的液氨供货款4555511.33元及相应利息(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二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4760元,减半收取2238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