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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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曹×医疗费554元、车辆损失27981.5元,共计28535.5元; 三、驳回上诉人郝×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上诉人郝×负担470元,被上诉人曹×负担4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由上诉人郝×负担451元,被上诉人曹×负担4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