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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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万达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淄博万达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8000元; 三、被告淄博万达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淄博万达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