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泰安市中医二院 解放军401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9552.06元(其中医疗费总计为237450.49元、残疾赔偿金57033.60元、误工费18197.36元、护理费5859.6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70元、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3069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鉴定费4210元,以上共计345690.07元,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计款为276552.06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67000元)。 二、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被告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承担1993元,原告承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