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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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69执行证书未执行的债务利息,成都鸿森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可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569执行证书中除本裁定第一项外的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