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森兴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森兴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付清租金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负担88元,由二被告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