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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9151.54元”、第四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287.8元; 四、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牛×垫付款8920元、给付被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腾达低硫煤厂垫付款40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地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2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4634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68元、上诉人牛×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