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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恒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6万元及利息21247544.23元; 二、被告淄博恒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圆泽方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焱鑫重型机械厂对被告淄博恒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恒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圆泽方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焱鑫重型机械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恒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3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193338.00元,由被告淄博恒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淄博恒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圆泽方不锈钢有限公司、淄博周村焱鑫重型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