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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即“一、被告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截止2019年6月3日459674.76元;其后利息以本金294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四、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临工商抵登字(2017)第0202、0204、0205项下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分别在249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774.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华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齐凯塑业有限公司、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50元,由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