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81民初1866号 原告: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洪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彬,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收费处处长,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葛海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杉杉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