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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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 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 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2民初389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 负责人:李明。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钰东。 第三人: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体华。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第三人***、***、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泰州市永泰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赵亚亚 人民陪审员周秋萍 人民陪审员王镇海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陈心怡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