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金平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姜劳人仲案字[2018]第41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