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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106843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英斯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开元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英斯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开元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英斯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开元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293元,保全费5000元,洛阳建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龙门行宫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英斯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开元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0293元,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