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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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 阳城县肿瘤医院 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2636.8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22510元,共计32510元(已支付10000元,再支付2251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的损失22636.8元的70%计15845.76元(已支付10205元,再支付5640.76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四、原告***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