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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城煤业集团总医院
阳城县肿瘤医院
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2636.8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22510元,共计32510元(已支付10000元,再支付2251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的损失22636.8元的70%计15845.76元(已支付10205元,再支付5640.76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四、原告***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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