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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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协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八仙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抵销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于2019年3月7日对江阴协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71948.41元行使抵销权的行为无效。 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阴协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071948.41元及利息(以1071948.4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0元(江阴协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阴协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