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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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25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智慧生活投资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云资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8元、保全费12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418元,由被告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