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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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11262688.3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91691.4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以2438810.4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以3699539.6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以10103205.5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以11262688.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8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76250元; 三、被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被告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对被告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长春尚德森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长春伍陆柒捌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