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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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385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合肥韦博英语培训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刘良辉。 原告***与被告合肥韦博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翠玲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子悦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