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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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大滇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大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5万元、利息64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25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昆明大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为18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大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