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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段xx,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临河区人民院作出的(2017)内0802民初356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20年03月05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03月0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03月11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发出查询函,经查询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房屋信息,但因房屋价值明显超出申请标的额,暂不宜查封。

4、2020年04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令。

5、2020年04月09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9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房屋信息,但因房屋价值明显超出申请标的额,暂不宜查封,申请执行人也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彦墩
审判员张斌
审判员贾磊

二0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何荣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8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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