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购房款1,430,326.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7203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7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