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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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本判决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起给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108元,由被告***、***、***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